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章 实验室感染控制第四十四条有效实验室发生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漏时,实验室工作人员应当立即采取控制措施,防止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扩散,并同时向负责实验室感染控制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报告。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5年1月20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