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工作信息公开条例第七条有效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应当向社会主动公开的监察工作信息外,对于社会关注度高、影响较大的监察工作,监察机关经过综合评估并按照规定程序审批后,可以向社会公开下列相关信息:(一)立案调查信息;(二)政务处分、处理信息;(三)责任事故追责问责信息;(四)追回涉嫌职务犯罪外逃人员信息;(五)典型案例通报信息;(六)重点领域专项监督信息;(七)其他需要向社会公开的监察工作信息。监察法规 · 国家监察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