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处理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实施房屋使用安全应急处置,保障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经费。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按照职责做好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承担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芜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