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房屋使用安全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法规 · 芜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