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有效房屋使用安全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芜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