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印刷企业的设立第十五条有效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所),必须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单位内部设立的印刷厂(所)印刷涉及国家秘密的印件的,还应当向保密工作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单位内部设立的印刷厂(所)不得从事印刷经营活动;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必须依照本章的规定办理手续。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5年1月20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