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条例适用于录有内容的录音带、录像带、唱片、激光唱盘和激光视盘等音像制品的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出租等活动。音像制品用于广播电视播放的,适用广播电视法律、行政法规。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5年1月20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