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不定期飞行的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航空器登记的国籍,航空器的所有人和经营人;

(二)飞行的目的;

(三)航空器的型别、最大起飞重量和最大着陆重量;

(四)航空器的识别标志(包括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

(五)航空器的无线电通话和通报的呼号;

(六)航空器上无线电台使用的频率范围;

(七)空勤组成员的姓名、职务和国籍,航空器上乘客的人数和货物的重量;

(八)允许空勤组飞行的气象最低条件;

(九)预计由起点机场至目的地机场的飞行航线、飞行日期和时刻,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飞行的航路;

(十)其他事项。

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5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