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民用航空器飞行管理规则第十条有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飞行的外国民用航空器,应当具有下列文件:(一)航空器登记证;(二)航空器适航证;(三)空勤组每一成员的专业执照或者证件;(四)航空器的航行记录簿;(五)航空器上无线电台使用许可证;(六)总申报单;(七)航空器如载运乘客,应当携带注明乘客姓名及其登机地与目的地的清单;(八)航空器如载运货物,应当携带货物仓单。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5年1月20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