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章 经营第二十三条有效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对上网消费者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行核对、登记,并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保存时间不得少于60日,并在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在保存期内不得修改或者删除。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5年1月20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