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条例所称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是指通过计算机等装置向公众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的网吧、电脑休闲室等营业性场所。学校、图书馆等单位内部附设的为特定对象获取资料、信息提供上网服务的场所,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不适用本条例。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5年1月20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