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章 设立第十条有效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一)企业营业执照和章程;(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三)资金信用证明;(四)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意向书;(五)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5年1月20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