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管理条例/第四章 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和发行第三十一条有效从事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业务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许可,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从事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未经许可并办理相关手续的,不得印刷报纸、期刊、图书,不得复制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5年1月20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