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第五章 对代表的监督第四十六条有效代表应当坚定政治立场,履行政治责任,加强思想作风建设,自觉接受监督,自觉维护代表形象。代表应当以多种方式向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报告履职情况。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记录代表履职情况,定期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报告履职情况,并公示代表基本信息和履职信息。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3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