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建立接待代表的制度,通过召开代表座谈会、寄发征询代表意见表、处理代表来信来访提出的问题、登门走访代表及代表所在单位等方式,加强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联系,为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必要的条件。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联系代表的工作机制,通过邀请代表列席常务委员会会议和参与立法调研、执法检查、专题调研等多种方式,扩大代表对立法、监督等各项工作的参与。

少数民族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时,各有关部门应当在语言、生活习惯等方面给予必要的帮助和照顾。

身体残疾或者其他行动不便的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需要给予必要的帮助和照顾。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