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第三章 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第二十八条有效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五分之一以上联名,可以书面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主席团提议临时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主任会议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主席团全体会议审议决定。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3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