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积极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安排的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和其他活动。代表参加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和其他活动的内容、时间和方式,由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确定。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积极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安排的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和其他活动。

代表一般在原选举单位的行政区域内进行视察、专题调研。根据安排,省、自治州、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跨原选举单位开展视察、专题调研。

代表可以持代表证就地进行视察。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根据代表的要求,联系安排本级或者上级的代表持代表证就地进行视察。

代表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进行视察,可以要求约见本级或者下级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被约见的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或者其委托的负责人员,应当听取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代表进行视察、专题调研,可以通过各种方式了解情况,听取人民群众意见,向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

代表持代表证进行视察时,遇有与代表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问题,应当回避。

代表根据安排,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重大事项,以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重点工作,开展专题调研。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