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规定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企业,由市、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第八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