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矿产资源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有效矿业权转让、出资合同生效后,矿业权人未依约履行转移矿业权的义务,合同相对人请求其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矿业权人未依约履行转移矿业权的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合同相对人请求解除合同并由矿业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26年2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