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矿产资源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有效探矿权人按照规定完成勘查区域的清理、恢复,或者采矿权人按照批准的矿区生态修复方案完成矿区生态修复,并已验收合格的,除有新的事实外,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对同一勘查、开采行为造成的生态破坏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26年2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