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压覆矿产资源”:

(一)建设项目占地范围与依法登记的勘查、开采区域重叠,或者虽不重叠但是依据相关规定建设项目周边一定范围内禁止勘查、开采,直接影响矿业权行使的;

(二)建设项目周边一定范围内限制勘查、开采,依据相关规定矿业权人勘查、开采前需取得建设项目权利人的同意或者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但是在合理期限内未取得同意或者批准的。

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26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