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鼓励和支持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和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与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开展技术研发、试验、示范和推广等合作。

鼓励高校毕业生和其他管理、技术人才到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与其招用的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按照国家和本经济特区有关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

高校毕业生应聘到农民专业合作社任职的,享受国家和本经济特区到基层就业的相关待遇。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