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带动作用显著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在支持、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5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