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和发展免费提供下列服务:

(一)组织培训;

(二)指导拟定合作社章程及相关管理制度;

(三)指导合作社加强会计核算和内部审计;

(四)维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