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第二章 设立和登记第十一条有效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召开由全体设立人参加的设立大会。设立时自愿成为该社成员的人为设立人。设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通过本社章程,章程应当由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二)选举产生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三)审议其他重大事项。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5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