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等形式,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统筹安排。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由主任会议通过后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并向社会公布。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并按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要求,督促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落实。
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应当认真研究代表议案和建议,广泛征集意见,科学论证评估,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的需要,确定立法项目,提高立法的及时性、针对性和系统性。
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在实施过程中需要调整的,由主任会议决定。
地方法规 · 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