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章 地方性法规的审议和表决/第二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和表决第三十七条有效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因各方面对制定该法规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重大问题存在较大意见分歧搁置审议满两年的,或者因暂不付表决经过两年没有再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审议的,主任会议可以决定终止审议,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必要时,主任会议也可以决定延期审议。地方法规 · 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