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章 地方性法规的审议和表决/第二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和表决第三十二条有效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后将地方性法规草案及其起草、修改的说明等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但是经主任会议决定不公布的除外。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十日。征求意见的情况应当向社会通报。地方法规 · 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