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章 地方性法规的审议和表决/第二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和表决第三十条有效专门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应当召开全体会议审议,根据需要,可以要求有关机关、组织派有关负责人说明情况。专门委员会之间对地方性法规草案的重要问题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向主任会议报告。地方法规 · 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