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专门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应当召开全体会议审议,根据需要,可以要求有关机关、组织派有关负责人说明情况。

专门委员会之间对地方性法规草案的重要问题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向主任会议报告。

地方法规 · 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