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章 地方性法规的审议和表决/第二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和表决第二十八条有效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收集整理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分送法制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并根据需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地方法规 · 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