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二章 地方性法规的立项、起草和法规案的提出第十条有效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起草实行责任制。起草单位应当制定起草工作方案,并报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列入常务委员会年度立法计划的立法项目,法规草案起草单位应当如期提出法规草案及其说明和相关资料。不能完成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说明理由。地方法规 · 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