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起草实行责任制。

起草单位应当制定起草工作方案,并报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列入常务委员会年度立法计划的立法项目,法规草案起草单位应当如期提出法规草案及其说明和相关资料。不能完成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说明理由。

地方法规 · 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