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人才发展促进工作。

本条例所称人才,是指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或者专门技能,进行创造性劳动并对社会作出贡献的人,是人力资源中能力和素质较高的劳动者,包括党政人才、企业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社会工作人才等。

地方法规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