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煤矸石污染环境防治和综合利用条例第六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煤矸石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二)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矸石综合利用活动的监督、管理、协调和促进工作;(三)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和草原、城市管理、煤炭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煤矸石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和促进综合利用工作。地方法规 · 鸡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