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煤矸石污染环境防治和综合利用条例第二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存放煤矸石未采取防燃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地方法规 · 鸡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