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煤矸石污染环境防治和综合利用条例第十四条有效生态环境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和其他负有煤矸石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有权对从事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煤矸石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资料。鼓励群众对煤矸石污染环境行为进行监督。地方法规 · 鸡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