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煤矸石污染环境防治和综合利用条例第十二条有效煤矸石临时堆放场(库)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禁止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生态保护红线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煤矸石堆放场(库)。确需建设临时性堆放场(库)的,占地规模应当与煤炭生产和洗选加工能力相匹配,原则上按照不得超过三年储矸量设计,且应当有后续综合利用方案。地方法规 · 鸡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