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镜泊湖水生态环境保护应当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落实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根据镜泊湖及其集水区域的生态功能定位和环境承载能力,实施分区域差异化精准管控。

地方法规 · 牡丹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