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牡丹江市、宁安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镜泊湖及其集水区域的江河、湖泊、湿地保护与修复,因地制宜建设人工湿地、水源涵养林、沿江河湖泊植被缓冲带和隔离带等生态治理与保护工程,提高镜泊湖及其集水区域生态环境的承载能力。

地方法规 · 牡丹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