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七条

有效

适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政务服务事项,办理该政务服务事项的部门核查发现未履行承诺或者虚假承诺的,应当依法予以指导并责令限期整改;拒不履行承诺、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依法撤销有关决定或者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纳入信用记录。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