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六章 法治环境第七十九条有效除涉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发生重特大事故或者举办国家重大活动,并报经有权机关批准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在相关区域采取要求相关行业、领域的市场主体普遍停产、停业的措施。采取普遍停产、停业措施的,应当提前书面通知市场主体或者向社会公告,并根据市场主体的具体生产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减少对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七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八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