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五条

有效

无法定依据或者未纳入中介服务清单的中介服务事项,不得作为实施行政权力事项的必要条件。除法定中介服务事项外,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行政相对人接受中介服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与中介机构存在利益关联。已取消的行政权力事项,不得转为中介服务。中介服务事项依法由行政相对人委托的,应当由其自主选择中介机构,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依法由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的,应当通过公平竞争的方式确定中介机构并支付费用,不得违法向行政相对人收取费用。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