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条
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构建亲清政商关系,建立政企沟通机制,可以通过下列方式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建议,帮助企业解决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一)在官方网站、官方微博和微信公众号与企业交流;
(二)政府负责人参加企业家座谈会、早餐会、茶话会、年会等各类公开商务活动;
(三)邀请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参加调研考察以及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等活动;
(四)组织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参加旨在推广企业产品或者服务的展销会、推介会等经贸交流活动;
(五)组织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相关人员参加政策宣传、产业提升、人才培养和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模式等培训活动;
(六)应邀参加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举办的调研考察、双招双引、申报项目、产品推介等旨在帮助企业、行业发展的活动;
(七)组织或者应邀参加旨在帮助企业发展的其他活动。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参加或者组织上述活动,应当遵守全省政商交往正面清单、负面清单和住宿、交通、就餐等公务管理有关规定,不得接受馈赠。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