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章 市场环境第五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对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力度,完善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保障中小投资者的知情权、参与权等合法权益,畅通中小投资者维权渠道,提升中小投资者维护合法权益的便利度。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