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营商环境建设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营商环境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