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章 守信践诺第四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构和有关部门可以在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通过提供公共产品抵顶优惠政策兑现、以会签方式确认前置要件、补办手续等方式处置未按期有效解决事项。前款规定的情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与当事人依法依规协商处理,并签订协议。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