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设区的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承担处置未按期有效解决事项的主体责任,制定处置此类事项的实施办法,摸清底数,建立处置台账。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