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适用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优化营商环境相关工作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例所称营商环境,是指企业等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所涉及的体制机制性因素和条件。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