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自动驾驶汽车发展条例/第四章 上路通行管理第二十条有效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确保安全、方便管理的原则,根据智慧城市及自动驾驶汽车发展需求划定自动驾驶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通行路段和区域,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在适当位置设置必要的标识或者提示信息。市人民政府应当逐步推进本市行政区域内自动驾驶汽车通行进程,并推动自动驾驶智能化路侧基础设施与周边城市互联互通。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