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自动驾驶汽车发展条例/第三章 基础设施建设第十六条有效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自动驾驶智能化路侧基础设施纳入智慧城市建设内容,结合现有资源统筹规划、有序建设必要的自动驾驶智能化路侧基础设施。现有道路可以通过改造现有设施方式推进;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按照智慧城市要求和自动驾驶汽车发展规划逐步推进。自动驾驶智能化路侧基础设施建设应当考虑各种自动驾驶技术路线发展需求。鼓励市场主体依法参与自动驾驶智能化路侧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运营和维护等工作。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