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工业和信息化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鼓励创新和发展、确保质量和安全的原则,对自动驾驶汽车领域的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实行包容审慎监管。

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