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的领导,将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协调机制,制定完善政策措施,协调解决民营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推进民营经济发展公共服务和保障体系建设。

地方法规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23日